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家人防办共保留三项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通知精神和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保证国家人防企业资质证书的规范统一管理,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发放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与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防化报警、检测与控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滤毒与净化)等所有相关资质证书,审核后统一更换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并加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章,按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同时在人民防空网信息公开。 更换资质证书时间从2017年11月15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请各单位通知所属人防企业,及时汇总上报并出具换证意见。自2017年12月16日起,带有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发放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与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防化报警、检测与控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滤毒与净化)等所有相关资质证书即行废止。 国家人防办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为准。 此通知同时在人民防空网上发布刊载,请通告相关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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