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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2日】 【点击次数:1786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国动办规〔2023〕1号


各市(县)、区国动办,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行为,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无锡供电公司联合制定了《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网无锡供电公司
2023年10月25日
                       
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使用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使用,保障人防工程安全合法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规章、文件、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充电设备、供电系统及配套设施等,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贯彻“确保防护、安全可靠、统筹规划”的原则。
  (一)不得破坏、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和平战转换功能。
  (二)应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安装区域应统一规划,统筹考虑,新建人防工程应预留发展容量,已建人防工程应根据现状因地制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第五条  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按照《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指南(试行)》(附件1)执行。以下几种情形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一)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破坏人防设备设施,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和平战转换且不能整改到位的。
  (二)人防工程平时为机械式汽车库、智能汽车库的,人防工程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或相关设备设施已处于失效状态且不能整改到位的。
  (三)供电等部门在审核或检查过程中认定不符合安装条件的。
  第六条  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以采用“统建统服”或个人安装两种模式。
  为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人防工程内优先采用“统建统服”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运营企业)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配合下,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人防工程内已由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安装汽车充电设施且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再受理个人安装申请。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国防动员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举报和管理人报告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
  第八条  管理人负责对充电设施安装方案进行审核,安装结束后参与验收,发现存在用电、消防安全问题或影响防护效能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安装人(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或申请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自然人)应当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交安全检查记录。安装人应当接受管理人、国防动员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充电设施及相关辅助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不得损坏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章 安装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运营企业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按以下程序安装:
  (一)建设运营企业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安装方案,管理人审核同意后和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安装协议。
  (二)建设运营企业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可以自行组织施工(须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也可以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
  (三)建设运营企业在竣工后组织验收,应当邀请管理人参加,并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线路敷设及充电桩点位竣工图、《无锡市人防车位安装汽车充电设施验收记录》(附件4)等资料交由管理人备案。
  第十二条  个人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按照以下程序安装:
  (一)提出安装申请:申请人向管理人递交《无锡市人防车位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申请表》(附件2)、《无锡市人防车位自用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3)及附件2中明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管理人审核后在申请表签署意见;
  (二)确定供电方案:申请人向当地供电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同时提供签字同意的附件2复印件(可以代替供电公司办理用电申请资料中的《同意施工证明》),供电公司受理后会同管理人、申请人进行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包括:接入电源、用电容量和计量表位置等信息;
  (三)委托单位施工:在管理人配合和监督下,申请人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计量表后线路和设备的施工;
  (四)组织竣工验收:安装完成后申请人报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由申请人、安装单位、管理人参加。验收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线路敷设及充电桩点位竣工图、《无锡市人防车位安装汽车充电设施验收记录》(附件4)等资料交由管理人备案。
  (五)约定装表接电:申请人验收通过后,与供电公司约定装表接电时间,现场应提供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对安装条件严格把关,包括建设运营企业或个人主体资格、安装方案、施工单位资质、供电部门的接电意见、消防安全要求、人防工程防护要求等。对计量表安装在人防工程内部的,管理人应当审核供电公司线路敷设是否影响工程防护效能。审核要点参见《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管理人审核要点》(附件5)。
  管理人无法确定是否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和平战转换的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咨询;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在防护密闭墙体上穿墙打洞,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但在实施中采取工程措施可以达到防护要求的,须由管理人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当地国防动员部门批准后实施。
  管理人对消防设施状况是否满足要求不能确定的,可购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以检测评估报告作为依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运行企业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经费由该企业负责;个人申请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经费由申请人负责。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充电设施需对消防、供电等共用设施改造的费用、消防检测评估费用可以在人防工程车位租金中支出。
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对前期已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进行检查,不符合安装要求的通知安装人限期整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通知安装人拆除,安装人拒不拆除或整改,可解除人防工程车位租赁协议。管理人认为需要采取终止供电措施的,应报县级及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或引起重大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管理人、安装人、充电设施施工单位、运营企业等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
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指南
(试行)
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
前  言
   为规范无锡市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与使用安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并在征求广泛意见、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评审通过的基础上制定了《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技术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防护要求、安全要求、充电设施、平战转换、施工与验收。
  《技术指南》由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归口管理,江苏天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防护要求
第四章   安全要求
  4.1  消防安全
  4.2   技防要求
第五章   充电设施
  5.1   供电与配电
  5.2   计量及安装
  5.3  充电装置
第六章   平战转换
  6.1   建筑
  6.2   电气
第七章 施工与验收
  7.1   施工
  7.2   验收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统一防护和安全技术要求,保障人防工程可靠安全使用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已建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
  1.3 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1.3.1 符合防护和平战转换要求,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
  1.3.2 符合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确保平时安全使用;
  1.3.3 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产品,稳妥推进技术创新,严禁采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4 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充电设施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术 语
  2.1电动汽车electric automobile
  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电动汽车分为:纯电动汽车(BEV)、混合动力汽车(HEV)、燃料电池汽车(FCEV)。
  2.2分散充电设施  dispersal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及配套设施等。
  2.3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固定安装在地面或墙(柱)面等处,并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设备。
   2.4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第三章 防护要求
  3.1已建人防工程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时,其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相关要求,不得对人防围护结构进行二次改造。
  3.2 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电线、电缆(强、弱电)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按防护密闭要求穿人防穿墙预埋管。
  3.2.1 无人防穿墙预埋管或现有人防穿墙预埋管数量、大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方可后开孔;
  3.2.2 因增加汽车充电设施需要后开孔的新增配套线缆不得穿越人防口部区域;
  3.2.3 后开孔防护密闭措施应按《人防工程后开洞快速封堵装置》(苏防[2017]33号文)等技术要求进行防护密闭处理。
  3.3 已建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充电装置应布置在面积较小、防护和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最少的防护单元内。
  3.4 新建人防工程的防火单元不应跨防护单元布置。防火单元隔墙可与抗爆单元隔墙合并布置,合并布置的防火单元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
第四章 安全要求
  4.1 消防安全
  4.1.1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充电装置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及《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消防相关规定。
  4.1.2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充电装置宜分散布局、集中设置,宜设置在人防工程首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4.1.3机械式汽车库、智能汽车库及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之一的人防自走式汽车库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4.1.4火灾确认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必须强制切断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供电电源。
  4.1.5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管线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楼板处应做好防火封堵处理。
  4.1.6每个充电设施旁配备两具干粉灭火器。
  4.2技防要求
  4.2.1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布置区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4.2.2宜按每月一次的频率,校验急停功能、锁止功能、漏电保护功能和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或停止的功能。
第五章 充电设施
  5.1供电与配电
  5.1.1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为平时服务,其用电负荷为平时负荷,应由电力系统供电,严禁接入人防工程战时供配电系统。
  5.1.2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供电、配电、接地等电气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要求。
  5.1.3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管线穿人防预埋管时宜“一线一管”,当人防穿墙预埋管数量无法满足要求时,可“一管多线”,临战转换期间应按规范要求转换;
  5.1.4人防工程内的充电设施及管线等应采用防水、防潮、防腐蚀产品,应采用铜电缆、铜电线,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
  5.2计量及安装
  5.2.1人防工程内部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计量箱宜集中设置于计量间内。每个防火单元宜设置单独的计量间,当防火单元跨越防护分区,应按防护单元设置计量间。
  5.3充电装置
  5.3.1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CQC认证,宜具有远程监控功能。
  5.3.2安装在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内的充电设施应采用交流慢充。交流慢充宜采用智能、节能型产品。
  5.3.3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功能。
  5.3.4优先采用能通过管理平台或功率控制单元等方式接收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并可响应电网企业台区负荷下发的指令的智能型充电桩,实现充电设施负荷的削峰填谷、有序充电。
  5.3.5 人防工程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应带有BMS系统。
  5.3.6 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5.3.7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施及操作人员安全。
第六章 平战转换
  6.1建筑
  6.1.1已建人防工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优化设计,尽量减少平战转换工作量。
  6.1.2新建人防工程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平战转换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宜将防火分区隔墙、防火单元隔墙与防护分区、抗爆单元挡墙相对应结合设计,减少平战转换的工作量。 
  6.1.3充电设施设置位置宜避开战时平战功能转换增设的相关设备、设施等区域。已建人防工程安装充电设施,其配套设施、电缆桥架等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开启。
  6.2电气
  6.2.1影响到战时设备安装的充电设施,要在临战转换时限内拆除,对于拆除的充电设施,其计量箱内相应出线线缆与断路器分离。
  6.2.2充电设施相关的护套线、电缆凡不符合“一管一线”要求时,应在临战转换时限内拆除。
  6.2.3充电设施相关线缆在紧急转换时应全部接地(两端),无法接地的要抽除,并做好防护密闭措施。
第七章  施工与验收
  7.1施工
    7.1.1分散充电设备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
  2.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3.充电设备基础应安装牢固;
  4.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5.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便捷使用;
  6.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的防护措施。
  7.1.2管道穿越已建人防工程的顶板、底板、外墙、单元隔墙和临空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100mm,穿过门框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80mm;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小于100m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7.2验收
  7.2.1施工单位应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备齐验收需要的所有文件和技术资料。
  7.2.2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程》(NB/T 3300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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