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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防局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年06月04日】 【点击次数:2162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苏防规〔2014〕2号

各省辖市民防局(人防办),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人防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规范设计行为和市场秩序,提高设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的重要性
  人防工程设计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设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注重设计创新,全面提高设计水平。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审查质量关,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二、做好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管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执行。为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设置必要的政策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在政策过渡期内,凡是在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取得国家、省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应至省民防局核验,领取人防工程出图专用章。过渡期满后,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均须达到国人防〔2013〕417号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审批由省民防局负责,即日起省民防局接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申请,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1。
  三、强化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动态监管
  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管,依法对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企业的资质情况和设计活动进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报原资质颁发机构,并建议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应接受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的资质核验,并在人防工程出图专用章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省民防局申请换领新章,申领程序按照附件3要求执行。自本文生效之日起,未领取人防工程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我省承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未加盖人防工程出图专用章的设计文件,不得提交设计审查。
  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应按照规定到省民防局备案,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备案办理程序按照附件5要求执行。
  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及时通知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资质核验、备案。
  四、开展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诚信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约束作用,建立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诚信体系,对设计单位违规设计、弄虚作假、设计质量低劣、产生设计质量事故等问题进行查处。
  五、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
  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大培训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学习。
  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系统学习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标准等,及时传达学习新规范、新标准、新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
  本文件自2014年11月22日起实施。

江苏省民防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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