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为方便使用,各地可将该《办法》印刷成册。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发布(网址:www.ccad.gov.cn)。 附件:《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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